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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信息來源:   發布時間:2011年05月11日

襄陽市國有企業貫徹落實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推動國有企業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強化決策監督,防范決策風險,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根據中央《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和《湖北省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市國資委所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決策的原則。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以及企業相關規定,保證決策內容和程序合法合規。

(二)科學決策的原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運用科學方法,加強決策的前期調研論證和綜合評估,有效防范決策風險,增強決策的科學性,避免決策失誤。

(三)權限決策的原則。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必須按照規定或授予的職責和權限進行。企業黨政班子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進行決策。

(四)民主決策的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發揮每個參與決策人員的作用,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對涉及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決策范圍

第四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黨規黨紀,應當由國有企業黨委(總支、支部)、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和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業的發展方向、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濟責任制的制定和調整等重大戰略管理事項;

(三)企業資產損失核銷、重大資產處置、國有產權變動、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繳納國家稅費及國有資本收益等重大資產(產權)管理事項;

(四)企業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從事高風險經營,以及內部機構設置、職能調整,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及廢除等重大生產經營管理事項;

(五)企業改制重組、兼并、破產、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國(境)外注冊企業、投資參股、重大收購、設立基金、發行債券、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國有產權轉讓等重大資本運營管理事項;

(六)企業業績考核、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企業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文化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安全穩定工作的重大決策;

(八)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戰略性重大事項。

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國有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和重要獎懲事項。主要包括:

(一)負責管理的領導人員選拔具體標準的制定;

(二)對企業中層經營管理人員(包括重大項目負責人和重要管理崗位人員),以及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選聘、任免;

(三)向控股和參股公司委派或更換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

(四)企業領導人員后備人選的確定;

(五)企業中層經營管理人員、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重要獎懲以及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定與獎勵;

(六)向上級提出的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人選的選拔任用建議或推薦意見;

(七)高級技術、管理和技能專家的聘任;

(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是指對國有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企業年度投資計劃;

(二)企業重大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

(三)企業計劃外追加投資規模及項目;

(四)企業應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的重大投資管理事項;

(五)企業重大、關鍵性的設備引進和重要物資采購等重大招投標管理項目以及重大技術改造、引進事項;

(六)企業重大工程承(發)包項目,重大國內(際)合作項目;

(七)企業新產品開發、重大銷售合同、新產品價格確定等事項;

(八)其他重大項目的安排。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是指超過由國有企業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企業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

(二)企業較大額度的預算外資金調動和使用;

(三)企業較大額度的非生產性資金使用,以及對外大額捐贈、贊助;

(四)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  決策形式

第八條  企業“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主要采取黨委(總支、支部)會議、董事會會議、經理辦公會議或黨政聯席會議,經集體研究作出決策。

第九條  黨委(總支、支部)會議由黨委(總支、支部)書記召集和主持,黨委(總支、支部)委員參加。必要時可召開黨委(總支、支部)擴大會議,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有關部門負責人可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成員參加,其他相關領導人員、會議議題涉及的相關部門或項目負責人可根據需要列席會議。黨委(總支、支部)書記、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經理辦公會議由經理或經理委托的副經理召集和主持,黨委(總支、支部)書記列席會議,其他相關領導人員、會議議題涉及的相關部門或項目負責人可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黨政聯席會議由黨委(總支、支部)書記主持,黨政領導成員參加,其他相關領導人員、會議議題涉及的相關部門或項目負責人可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第十條  決策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投票票決等表決方式。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十一條  企業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醞釀決策

1、確定議題。由企業領導人員直接提出或由企業職能部門、下屬企業提出決策議題,經分管領導審核,報董事長、經理或黨委(總支、支部)書記同意列為議題。

股份制企業需經董事會研究的議題,由董事會辦公室(或董事會秘書)提前征集各董事的意見匯總后,由董事長確定。需經經理辦公會集體研究的議題,由經理辦公室提前征集經理班子成員意見匯總后,由經理確定。

2、調查論證。議題確定后,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職能部門、下屬企業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討論方案。重大投資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組織相關委員會、領導小組或咨詢專家、法律顧問,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和風險評估,并形成論證評估報告。

3、充分協商。黨政主要領導之間、主要領導與班子成員之間應當對提交會議的“三重一大”事項進行溝通和磋商。黨政主要領導未溝通或雖經溝通但未達成原則意見的重大事項,不得上會研究。

4、征求意見。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提前告知企業黨委(總支、支部)、監事會和紀檢監察部門,聽取相關意見。特別重要的事項應當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及關系職工利益的重大事項,應通過職代會或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二)集體決策

1)提交決策材料。決定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應提交決策材料。包括決策方案及說明材料、調研報告、科學論證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關決策材料在不泄露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一般應在會前送參會人員閱研。

2)通知與會。會前應向與會人員發出正式通知。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有關決策機構成員參加方可召開。因故未參會的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3)充分討論。參加會議人員應當在會前熟悉材料,認真準備。會議召開時先由議題提出人員或有關人員認真全面地介紹議題的有關情況,然后安排足夠時間進行討論。參加會議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表明自己對所決策事項持 “贊成、反對或棄權”的明確態度。主要負責人應當執行末位表態制度,在參會人員未充分發表意見之前,不得發表傾向性意見。

4)會議決定。集體決策事項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并以到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形成決議。在會議集體討論后,由主持會議的領導依法作出通過、原則通過、再次審議、試點試行或暫緩實施的決定。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

(三)執行決策

1、對決策的事項,應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按照分工組織實施,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

2、企業負責實施決策的部門或單位應當制定決策實施方案,確保落實決策的工作質量和進度。并定期向企業黨委(總支、支部)、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等有關決策機構報告實施情況。

3、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帶頭執行各項決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對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集體決策之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已作出的決策。

4、企業黨組織要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群眾推動決策執行。

第十二條  企業重要人事任免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1)確定人選。采用民主推薦、黨組織推薦、董事長(經理)提名或其他形式確定人選。

(2)組織考察。組織人事等部門組成考察組,對確定的人選進行考察,沒有經過組織考察的人選不得上會。

(3)征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疾旖Y果提交會議討論決定前,應先征求企業和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

(4)會議決定。黨委(總支、支部)會議、董事會或黨政聯席會議決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可舉行?稍囆衅睕Q制方式,以到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5)任前公示。會議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七至十五天。

6)任免。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十三條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應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股東大會審定和批準的決策事項,應當履行報告和審批程序。

第五章  決策要求

第十四條  “三重一大”決策事項不得以傳閱會簽、碰頭會、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做出決策。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領導班子應當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十五條  “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必須嚴格按照會前確定的議題進行,沒有列入議題的“三重一大”決策事項不得臨時動議。未履行或未完成決策前調查論證、溝通協商、征求意見等準備程序的,不提交會議決策。

第十六條  會議若對重大問題存在較大分歧時,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一般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醞釀成熟后再提交相關會議討論和表決。

第十七條  在討論與本人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申請回避或由主要負責人提出。

第十八條  企業有關部門應做好“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會議記錄,由參加會議的人員簽字,并按有關規定形成決策檔案,存檔備查。會議記錄內容包括:

1、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單位及人員、特邀專家、記錄人等基本情況;

2、決策事項以及主要議題;

3、審議過程及會議組成人員本人的意見和表態;

4、其他參會人員的意見;

5、主要分歧意見;

6、會議最終決定。

第十九條  作出具體決策的會議必須形成會議紀要或文件。

第二十條  與會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和會議紀律,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不得外泄。企業應制定涉密會議材料的印發、回收、銷毀等管理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條  決策作出后,企業應在三日內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有關決策情況。

第二十二條  在執行決策時,因不可抗力或者決策依據、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應及時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請示,但在未批準之前不得擅自調整或者中止決策的執行。企業決策需要停止執行或者變更的,依照本細則第四章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企業黨委(總支、支部)書記、董事長、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為本企業實施本細則的主要責任人。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根據本細則制定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明確“三重一大”的主要范圍、決策程序、決策實施、責任追究等事項,并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審查批準。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決策后評估制度和糾錯改正制度。通過抽樣調查、跟蹤反饋、評估復查等方法,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制定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適時調整和完善決策。

第二十六條  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監督檢查采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外派監事會檢查與企業自查、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企業每年應開展一次自查,自查情況應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每年至少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進行一次檢查,必要時隨時抽查。

第二十七條  對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建立情況的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制度是否建立;

(二)決策范圍、事項和權限界定是否恰當清楚;

(三)決策程序是否規范完備,是否便于操作;

(四)是否建立決策后評價制度及糾錯機制。

沒有制定“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應督促企業限期制定。決策制度不規范、不科學的,應及時修訂完善。

第二十八條  對企業“三重一大”決策行為的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前是否征求了各方面意見;

(二)決策時是否充分發揚民主;

(三)是否嚴格按照提出動議、可行性研究和評估、分管部門初審、決策咨詢、領導溝通、會前告知、集體討論、會議決定的程序形成決議;

(四)有無重大決策失誤。

第二十九條  企業黨委(總支、支部)對“三重一大”決策的議題確定、評估論證、決策程序、表決票決、實施過程等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決策規定或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的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如得不到糾正,應當及時向上級部門反映。

第三十條  “三重一大”決策、執行情況,除依法保密之外,應按黨務、企務公開規定,在適當范圍內公開,接受廣大黨員職工的監督。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巡查、職工監督小組、特邀監督員等制度,保障黨員職工對“三重一大”決策的監督權。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出席會議的人員應當對會議的決策承擔責任。對“三重一大”決策失誤責任人,按照權力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決策制度的,應依據集體和個人的職責范圍,確定集體或個人責任,明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不得以集體責任代替個人責任。屬于集體決策行為,應追究在決策中起決定作用的主要領導責任,經證明在表決時未表示異議的班子成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領導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一)決策內容違反黨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

(二)有意規避集體決策,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重大問題,獨斷專行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四)因特殊原因,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后又不報告的;

(五)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導致集體決策或決定失誤、造成損失的;

(六)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能夠挽回損失或影響而不采取積極措施予以糾錯改正的;

(七)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或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外泄的;

(八)其他因違反決策規定造成重大失誤的。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決策制度的,應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根據事實、性質、影響及應承擔的責任,分別按警示談話、紀律處分、調離崗位、降職免職等給予相應處理。違反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應責令清退。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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